食药总局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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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107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

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主要包括的防晒指数(SPF)标识、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等。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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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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