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件XVII石棉限制条款正式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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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16/1005,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项石棉限制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与温石棉有关。

附件XVII第6项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石棉纤维及故意添加石棉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但是对现有电解设备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给予了豁免,包括允许用于制造和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纤维投放市场和使用。

2013年1月18日,为履行附件XVII第6项第1段中义务,委员会要求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准备一份附件XV提案,关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2014年1月,ECHA完成了该提案卷宗,随后开展了公众咨询并经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审查。

最终确定,自(EU) 2016/1005生效日起,成员国应不再许可含有温石棉的隔膜以及用于维护这些隔膜的温石棉纤维投放市场,该类隔膜和仅用于维护隔膜的石棉纤维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6月30日。同时要求向委员会报告用于这些隔膜的温石棉的量。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欧盟法律就石棉纤维暴露值制定了限值,成员国可基于此设定更为严格的要求并要求定期监测,监测结果也应包含在报告中。

根据(EU) 2016/1005,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的第1段被取代:
物质名称限制内容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号 77536-67-5
(d)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132207-32-0
1.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根据本版本之生效条款,对于2016年7月13日仍在使用的电解设备,如其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的使用已经被成员国豁免,则2025年7月1日前,第1段不适用于该类隔膜或专门用于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在这些电解设备中的使用。该类用途需按照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0/75/EU的许可条件执行。

受益于该豁免条款的所有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前向安装了相关电解设备的成员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根据豁免用于隔膜的温石棉的数量。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递送报告副本。

同时,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温石棉,监测结果也应在报告中体现。

希科检测提醒涉及到该条款的相关企业注意应对。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欧盟官方公报(EU)20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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