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件XVII清单删除十溴联苯醚等3项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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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了REACH法规的修订案——Regulation (EC) 2020/2096。该修订案更新了REACH法规的以下三大块内容:

  • 附件XVII部分条款更新,包括更新了部分项数的限制内容,并删除了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酯类,十溴联苯醚,全氟辛酸 (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等3项已被POP法规管控的物质;

  • 附录1-6中所列的CMR物质清单更新;

  • 附录10中的偶氮检测方法更新。

以上更新,除部分条款给定了特殊生效日期,其余均于2021年1月5日起生效。

附件XVII的更新

1. 更新第3项物质的限制条款

修订案删除了第3项物质(根据CLP法规分类为危险的物质或混合物)的限制条款中已经失效的参考标记R65的相关描述,并删除了第6款和第7款要求,新限制条款的内容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3.根据第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 (EC) 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 2.1~2.4,2.6,2.7,2.8 A型和B型,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 危险分类 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c) 危险分类 4.1
d) 危险分类 5.1
1.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p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不符合第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下列材料若含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或H304
4.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在不与欧盟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H304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H304的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H304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2.删除第22,67,68项物质

因附件XVII第22项(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酯类),第67项(十溴联苯醚)以及第68项(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已被列为欧盟POP法规(Regulation (EU)2019/1021)的管控物质,且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管控,故删除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这三条限制。

其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从2020年7月4日起实施。其余两项从2021年1月5日起实施。

3.更新第28,29,30项物质的限制条款

修订案在第28、29、30项物质(CMR物质)的限制条款中新增对法规(EU) 2017/745管控的医疗器械设备的豁免,新限制条款的内容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28.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类致癌物质,分别列在附录1和附录2中
29.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类致基因突变物质,分别列在附录3和附录4中
30.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类生殖毒性物质,分别列在附录5和附录6中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适用于序号28~30中的物质。
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
—— 在混合物中。
不可用于个别浓度大于或等于以下规定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出售给一般公众。
——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6 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 指令1999/45/EC 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法规之规定下, 供应商应在投放市场前确保该物质或混合物包装应以不可磨灭的方式清楚标示如下字样: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
2.作为例外,第1 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指令2001/82/EC 和指令2001/83/EC 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指令76/768/EEC 所定义的化妆品;
(c) 下列的燃料和石油产品:
—— 指令98/70/EC 所涵盖的车用燃料;
—— 作为车辆或定点燃料的矿物油
——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料(如装液态瓦斯的瓶子)
(d) 指令1999/45/EC 中涵盖的绘画颜料。
(e) 列于附录11中第一栏的物质,应用于第二栏中的用途,从第二栏规定的日期开始,该豁免将生效。
(f) 欧盟法规(EU) 2017/745管控的设备。

4.删除第46项物质的CAS号

修订案删除了第46项物质(壬基酚)的CAS号和EC号。因添加的CAS号和EC号容易造成混淆,使用户忽略了本项限制物质应包含壬基酚的所有异构体,故删除。新限制条款的内容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46. (a) 壬基酚 C6H4(OH)C9H19
(b)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2H4O)nC15H24O

不允许该物质或质量分数高于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或使用,用于以下目的:

(1)工业和公共机构清洁,以下情况除外:
—— 受控密闭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 家用清洗
(3) 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以下情况除外:
—— 不排入废水的加工;
——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静预处理完全出去有机成分(羊毛脱脂)
(4) 乳化剂,农用乳头浸沾消毒液;
(5) 金属制品,以下情况除外:
—— 受控闭合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6) 纸浆和纸张的制造;
(7) 化妆品;
(8) 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 杀精子剂
(9) 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中的复合赋形剂,但是对于国家批准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中的复合赋形剂,在2003年7 月17日前被批准使用,直到终止日期不受到本限制的影响。
附录1-6的更新

1. 更新附录的标题

更新后的标题为:

附录

标题

附录1

第28项 - 致癌物质:第1A类

附录2

第28项 - 致癌物质:第1B类

附录3

第29项 - 致基因突变物质:1A类

附录4

第29项 - 致基因突变物质:1B类

附录5

第30项 - 生殖毒性物质:1A类

附录6

第30项 - 生殖毒性物质:1B类

2. 新增物质

根据欧盟CLP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72/200)的更新,本修订案分别在附录2,附录5,附录6中新增以下物质:

物质名称

INDEX编号

EC号

CAS号

实施日期

附录2新增以下物质

027-001-00-9

231-158-0

7440-48-4

2021-10-1

二苯并(A,I)芘

601-090-00-X

205-877-5

189-55-9

2021-10-1

二苯并[b,def]芘; 二苯并(a,h)芘

601-091-00-5

205-878-0

189-64-0

2021-10-1

1,2-二羟基苯; 邻苯二酚

604-016-00-4

204-427-5

120-80-9

2021-7-5

乙醛

605-003-00-6

200-836-8

75-07-0

2021-7-5

螺螨酯

607-730-00-4

-

148477-71-8

2021-7-5

附录5新增以下物质

甲基氯化汞

080-012-00-0

204-064-2

115-09-3

2021-10-1

附录6新增以下物质

027-001-00-9

231-158-0

7440-48-4

2021-10-1

环氧乙烷

603-023-00-X

200-849-9

75-21-8

2021-10-1

二氨基乙醇, N-(C13-15分支和线性烷基)的衍生物

603-236-00-8

308-208-6

97925-95-6

2021-10-1

2-苄基-2-(二甲氨基)-1-(4-吗啉代苯基)-1-丁酮

606-047-00-9

404-360-3

119313-12-1

2021-7-5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607-737-00-2

276-090-2

71850-09-4

2021-10-1

丙环唑

613-205-00-0

262-104-4

60207-90-1

2021-7-5

1-乙烯基咪唑

613-328-00-X

214-012-0

1072-63-5

2021-7-5

氯吡嘧磺隆

613-329-00-5

-

100784-20-1

2021-10-1

2-甲基咪唑

613-330-00-0

211-765-7

693-98-1

2021-10-1

二正丁基双(乙酰丙酮基)锡

650-056-00-0

245-152-0

22673-19-4

2021-10-1

附录10的更新

附录10列明了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3项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因其中的测定方法已过时,故将其更新为最新版本:

欧洲标准组织

协调标准代号和名称

被替代标准

CEN

EN ISO 17234-1:2015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试验-第1部分:来自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

EN ISO 17234-1:2010

CEN

EN ISO 17234-2:2011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试验.第2部分:对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CEN ISO/TS 17234:2003

CEN

EN ISO 14362-1:2017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经过萃取纤维和没有经过萃取纤维取得的某些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EN 14362-1:2012

CEN

EN ISO 14362-3:2017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可能释放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EN 14362-3:2

建议:

REACH法规虽然删除了关于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联苯醚以及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等3项物质,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使用这几项物质,欧盟只是通过其他法规对产品中的这些物质进行管控。因此,出口企业应全面关注可能管控自身产品的所有欧盟法规,而非局限于欧盟REACH一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