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2.0详解三: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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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包含产品类目、确定方法、具体期限等内容的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根据工信部《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电器电子产品应按照《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进行标识。详细内容见中国RoHS2.0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2017年4月12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公布了中国RoHS2.0的配套标准之一——《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的第1号修改单,实施日期为2017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中国RoHS2.0标识要求修订征求意见-希科检测2016年10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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