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质检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31号公告,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该规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进口商品检验)或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根据规范第3章,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希科检测提醒相关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产品务必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标准实施检测方能进口,并且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我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将更为严格,进口企业需谨慎应对。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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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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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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