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修订法规(EU) 2023/1464,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条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
修订内容如下:
附件十七新增: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77.甲醛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和甲醛释放物质 | 1. 在2026年8月6日之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超过如下浓度,将不能投放市场: (a) 家具和木制品为0.062 mg/m3; (b) 除家具和木制品外的其他物品为0.080 mg/m3。 第一小段不适用于: (a) 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b) 专供在可预见条件下户外使用的物品; (c) 专用于建筑物外壳和防潮层外且不向室内空气释放甲醛的建筑物品; (d) 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e) 第72条限制适用的物品; (f)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528/2012范围内的杀菌产品的物品; (g)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设备; (h)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2. 如果在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道路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则在2027年8月6日之后不得投放市场。 第一小段不适用于: (a) 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接触甲醛; (b) 二手车辆。 |
新增附录十四:
1、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释放至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应在下列累积参考条件下,于试验箱空气中测量:
(a) 试验箱内温度应为(23±0.5)℃;
(b) 试验箱内相对湿度应为(45±3)%;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m2/m3。这个负载系数对应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这种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以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 试验箱内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 应采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箱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稳态浓度;
(h) 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应超过28天;
(i) 试验箱内测量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值。
如果使用上述规定的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无法使用或不适用于测量特定物品释放的甲醛,则可以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要存在科学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根据ISO 12219-1或ISO 12219-10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的限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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