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公告,宣布已完成《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截至2025年4月21日,公众可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反馈意见至KJBZ@miit.gov.cn(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主要技术变化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标识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拟自发布后24个月开始实施。
替代文件: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
主要技术调整:
- 新增有害物质类别:限用有害物质种类由6类扩展至10类,新增四项邻苯类物质。
- 细化分类管理:增加了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及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 电器电子产品分类 |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
I类 | 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 应当符合第5章规定的限量要求(包括限值要求、检测方法、符合性判定要求、检测单元分类及要求、符合性判定规则)以及第6章规定的标识要求(包括通用要求、标志要求、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格式及要求、标注要求、资料保存)。 |
II类 | 未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 应当符合第6章规定的标识要求(包括通用要求、标志要求、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格式及要求、标注要求、资料保存)。 |
依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鼓励第II类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第5章限量要求。 |
- 标识方式升级:引入二维码等数码标识形式。
- 过渡期规定:对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应当符合要求。
- 删除冗余内容:删除原标准中电子电气产品拆分、典型拆分示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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