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欧盟木地板生态标准有害物质限制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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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委员会决定(EU)2017/176,欧盟木地板生态标签标准于2017年1月25日获更新,适用于木材、软木、竹子制造的地板。该决定所述评估和核查要求有效期为该决定更新后六年,此前适用的木地板生态标准2010/18/EC废止。

(EU)2017/176管控的木地板产品限于室内用地面覆盖物,产品中木材、软木、竹子材料所占比重应不少于最终产品的80%,且产品不得含有合成纤维。

根据(EU)2017/176,欧盟生态标签对木材、软木和竹制地板中的有害物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
1.产品及其部件中高关注物质(SVHC)含量不得超过0.1%;
2.CLP法规归类为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的物质(CMR)或混合物含量不得超过产品总重的0.1%;
3.循环利用的材料中砷(As)、镉(Cd)、铬(Cr)、铜(Cu)、铅(Pb)、汞(Hg)、氟(F)、氯(Cl)、五氯苯酚(PCP)、煤焦油(苯并[a]芘)等物质需满足相应限量;
4.对CMIT/MIT 3:1混合物、甲基异噻唑啉酮、异噻唑啉酮衍生物等生物杀灭剂的限制要求;
5.油漆、底漆和清漆中重金属镉(Cd)、铅(Pb)、六价铬(CrVI)、汞(Hg)、砷(As)、硒(Se)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1%;
6.表面处理产品以及其他物质和混合物的VOC含量限制;
7.邻苯类增塑剂总量应小于粘合剂、树脂及其他表面处理物质和混合物总量的0.10%;
8.该类产品不允许使用有机卤化物;
9.该类产品不允许使用阻燃剂;
10.满足VOC释放量要求;
11.符合甲醛释放量限制。

为使企业有充足的时间适应新标准要求,自欧盟木地板生态标签标准更新日起两个月内,企业仍可依据2010/18/EC申请欧盟生态标签,此前根据2010/18/EC授予的欧盟生态标签在2018年1月25日前可继续使用。

希科检测提醒有意申请生态标签的相关企业留意欧盟生态标准的要求,通过检测等手段确认产品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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