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产品注册备案申报有关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作者:访问次数:4402

2017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印发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7〕1007号,就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后,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衔接一致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CFDA-cosmetics

具体内容如下:

一、已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换发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中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不需要就此事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应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或其他变更许可事项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及备案事项时,企业名称及地址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属于自主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 “住所”信息,“住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属于委托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对应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 “名称”及“生产地址”信息,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填写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三、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由于版式格式规则调整,新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

四、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导致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主动变更相关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注销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社会各界和有关人士可在2017年10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010-88330729或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hzpc@cfda.gov.cn。

|相关链接: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7〕1007号

|希科检测化妆品解决方案: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测 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