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分区确定环境背景值,确保“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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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的实施应用过程中,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陆续披露出适用范围小、污染物项目少、指标限值需完善以及标准制订方法需完善等缺陷。

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

基于此背景,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办函〔2015〕69号)。

依据梳理,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框架如下:
一是分区确定土壤环境背景值,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各地分别确定具体的土壤环境背景值。
二是国家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标准。
三是国家制定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等技术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标准。
四是国家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明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五是国家制定土壤环境基础标准,规范土壤环境术语、定义、标识和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技术原则、体例、方法等,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标准”。
六是适时制定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规范,视土壤环境管理实践需求和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制修订各类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的配套技术导则、规范、指南。

以此框架体系为基础,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为系列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国家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技术方法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其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用以规范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2015年8月14日,环保部发布环办函[2015]1320号,汇总反馈意见后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二次征求意见稿,以及配套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15年9月5日。

本次征求意见稿又作出一些调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上次增加10项选测项目外,又增加一项检测项目——钼,此次征求意见稿含9项必测项目和12项选测项目,同时农用地土壤分类也做了一定调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检测标准取消了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分类,检测指标增至121项。

以上标准的通过,将标志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基本完成比较系统的梳理整合。

相关链接: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二次征求意见稿)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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