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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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2015年1月14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一刀切”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三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6条、第28条和第32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基本项目含量限值 单位:mg/kg
序号污染物项目土壤pH 分级
pH≤5.55.5<pH≤6.56.5< pH≤7.5pH>7.5
1总镉0.300.400.500.60
2总汞0.300.300.501.0
3总砷水田30302520
其他40403025
4总铅80808080
5总铬水田200200250300
其他150150200250
6总铜果园150150200200
其他5050100100
7总镍40405060
8总锌200200250300
9六六六总量0.10
10滴滴涕总量0.10
六六六总量为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四种异构体总和;滴滴涕总量为滴滴伊、滴滴滴、滴滴涕三种衍生物总和。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含量限值 单位:mg/kg
序号污染物项目含量限值
1总锰1500
2总钴40
3总硒3.0
4总钒130
5总锑10
6总铊1.0
7氟化物(水溶性氟)5.0
8苯并[a]芘0.10
9石油烃总量500
10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10
石油烃总量为C6~C36 总和;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nB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六种物质总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确定,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该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个体差异性大、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特点,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第32条,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实施HJ 25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包括工业企业、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相关负责人说,鉴于土壤环境问题具有区域差异性、污染累积性,治理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两项标准均强调土壤环境反退化原则,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达标”;对于超标的土壤,应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判断关键风险点及其成因,采取针对性管控或修复措施。

相关链接: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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