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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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为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监督检查将包括下列内容:
1.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
2.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
3.索证索票情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标准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或者疑似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等抽样检验计划外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下列化妆品,也可采取针对性抽样。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也务必重视产品标签标识问题,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不相符,标签标识存在明显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等情形的化妆品都会受到额外关注而被抽检。

化妆品备案或者行政许可也是化妆品合规一大重点。抽样人员将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查询并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将被依法查处或及时报送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抽样品也不再进行检验。此外,未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也将不经检验直接处理。

对于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化妆品,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危害严重程度监督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产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必要时发布消费警示。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还将被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会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合格产品生产/委托单位的同类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将持续跟踪抽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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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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