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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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饰品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该标准覆盖了各种材质的饰品,包括儿童首饰(珠宝玉石除外),从而意味着国内市场对首饰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进入规范化并为市场或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013年5月1日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已正式实施,若产品涉及到以下相关标准,生产商应准确掌握新标准的内容,合理调整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各种参数,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最新要求。

和欧美饰品标准相比,新国标对饰品的要求更全面,除涉及镍、铅、镉等主要有害重金属外,还对砷、六价铬及汞设置了限量要求,并要求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示儿童首饰。

具体限量参照下表:

材质

有害物质

限量值

金属

镍 μg/(cm2·week)

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

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包括表面有镀层)

< 0.2

< 0.5 μg/(cm2·week)

总含量
mg/kg

成人

儿童(14岁及以下)

砷As

<1000

<1000

铬(六价)Cr

<1000

<1000

汞Hg

<1000

<1000

铅Pb

<1000

<300

镉Cd

<100

<100

溶出量
mg/kg

成人

儿童(14岁及以下)

锑Sb

-

<60

砷As

-

< 25

钡Ba

-

<1000

镉Cd

-

<75

铬Cr

-

<60

铅Pb

-

<90

汞Hg

-

<60

硒Se

-

<500

其他材质

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例如:纺织品制成的饰品,应符合GB 18401-2010,皮革制品应符合GB 20400-2006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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