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认实[2015]6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的颁布目的旨在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谈到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并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为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改革,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将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统一使用专业类别编码为“00”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
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据了解,新规实施后,目前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从而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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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实[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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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将不再获得CMAF证书,统一合并为CMA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