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国卫办食品函〔2016〕1028号,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迁移物指标、残留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等。意见反馈截止至11月25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适用于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与食品接触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用具、餐具和食品加工器具等。
首先,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该标准于2015年8月份征求意见。(卫计委就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希科2015年8月报道)。
对于原料,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使用的原料不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表面涂覆的油也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感官方面,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应当色泽正常,无毛刺、无虫蛀、无异臭、霉斑或其它污物,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常着色、异臭等。
预期直接接触食品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的迁移物项目包括:总迁移量(水、4%乙酸、异辛烷)、高锰酸钾消耗量、甲醛迁移量、芳香族伯胺迁移量、二氧化硫迁移量、重金属溶出量。考虑到无涂敷涂料或带涂层的天然竹、木和软木材料,如与模拟液接触会发生木质纤维析出现象,对此类产品设置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并不合理,因此,总迁移限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仅适用于与食品接触面涂覆涂料或涂层的竹木、软木材料及制品,且接触婴幼儿食品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限量为≤60mg/kg。甲醛迁移量仅适用于使用有粘合剂或表面涂覆涂料或涂层的食品接触竹木、软木材料及制品。
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迁移物指标
项目 | 项目 | 指标 | |
总迁移量/(mg/dm2)≤ | 10 | 二氧化硫/(mg/kg)≤ | 10 |
10 | 铅(Pb)/(mg/kg)≤ | 0.05 | |
甲醛/(mg/kg) ≤ | 15 | 镉(Cd)/(mg/kg)≤ | 0.02 |
芳香族伯胺/(mg/kg) | 不得检出(检测限为0.01 mg/kg) | 砷(As)/(mg/kg)≤ | 0.04 |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预期直接接触食品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中的残留物邻苯基苯酚、噻苯咪唑、抑霉唑、联苯、五氯苯酚、三氯苯酚等的限量;可直接使用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还必须符合对大肠杆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希科检测提醒,该标准一旦通过,将作为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对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的强制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均需符合该标准,相关企业务必加以重视,做好标准跟踪及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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