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如下:
产品 | 标准依据 | 抽查项目 | 不合格项目 | 标准值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GB 2761-2011、GB 2762-2012、 GB 2716-200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 重金属、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等13个指标 | 苯并[a]芘 | ≤10μg/kg |
酒类 | GB 2757-2012、GB 2758-2012、 GB 2760-2011、GB 2762-2012、 GB 15037-200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 铅等重金属、二氧化硫、氰化物等其他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品质指标等20个指标 | 干浸出物 酒精度 | ≥18.0g/L 25±1.0%vo |
调料 | GB 2760-2011、GB 2761-2011、 GB 2762-2012、GB 18186-2000、 GB 18187-200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 铅、砷等重金属,黄曲霉毒素B1等真菌毒素,氨基酸态氮、总酸等品质指标,以及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37个指标 | 总酸 苯甲酸 铅 二氧化硫 氨基酸态氮 柠檬黄 日落黄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糖精钠 | ≥6.00g/100mL ≤1.0g/kg ≤3.0mg/kg 不得使用 ≥0.60g/100mL ≤0.15g/kg ≤0.2g/kg 不得使用 ≤0.15g/kg |
饮料 | GB 2760-2011、GB 2761-2011、GB 2762-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 蛋白质等品质指标、重金属指标、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31个指标 | 蛋白质 糖精钠 | ≥1.0g/100g ≤0.15g/kg |
在本次抽检中,调料和饮料中都被检出过量的糖精钠。糖精钠正是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糖精枣事件的主角,糖精钠是有机化工合成产品,是食品添加剂而不是食品,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不参与体内代谢,不提供热量并且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相反,当食用较多的糖精时,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消费者在完全不知道糖精危害及其存在的情况下,短时间内误食大量糖精,会引起血小板减少而造成急性大出血、多脏器损害等,引发恶性中毒事件。一些动物实验甚至证明其具有致癌作用。
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
相关链接:
食药总局2015年第64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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