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中,欧洲法院首先就“物品(article)”的定义做了说明,物品指的是生产过程中给予了特殊的形状、表面或设计的物体,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功能而不是化学组成。因此“当一个物品被组装成更复杂的物品时,它便不再是一个物品”缺乏理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判定SVHC的含量计算依据最终进口产品含量进行计算不合理。
本次判决有以下两个结论:
1.基于REACH法规Article7(2),生产商生产的任一物品,以及进口商进口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需判定是否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
2.基于REACH法规Article3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如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需要依据要求向下游收货方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
早在2011年2月,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布“委员会意见—物品中的物质(Update of Commission opinion – Substances in articles)”,同年4月,ECHA也印发了“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欧盟委员会主张SVHC阈值的计算针对最终进口产品,这意味着如果一些非重要的零部件阈值超过了0.1% (w/w),整个产品没有超过,也不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然而,挪威及欧盟6国并不赞同。2013年7月,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和瑞典7个国家就发布了一个针对物品供应商的指南文件1O5A (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明确指出产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和判定应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为单位而非最终出口产品。一旦零部件作为物品被生产出来,不管其后期通过什么样的组装,该零部件仍作为一个物品被要求履行其在REACH法规下关于SVHC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产品中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的含量,因涉及REACH法规要求的通报及信息传递义务,一直是供应商合规和各成员国执法的难点,此前欧盟内部关于SVHC的判定并不一致,更是增加了供应商和进口商的应对难度。而这一判决无疑统一了欧盟境内的SVHC判定要求,国内产品输入欧盟面临着更高的门槛,出口企业将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该判决明确规定SVHC的含量应基于零部件计算,因此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测方式在这一判决推出后将不再被认可。而此前混测结果显示合格的产品,依照零部件计算,将存在不合格的可能性。
以自行车为例,以最终产品及零部件计算的差别:
被检测单元 | 检测结果 | 物品中的SVHC浓度计算方式 | 判定结果 | |
法院判决前,依照REACH法规原文中的计算方法 | 涂漆框架 总重量2.9Kg(自行车总重6.5kg ) | 含某项SVHC物质1500ppm | 1500ppm*2.9kg/6.5kg =669ppm | <0.1%,通过 |
法院判决要求(即之前的欧盟6国要求) | 以涂漆框架作为判定对象,即该涂漆框架svhc浓度为1500ppm | 涂漆框架 > 0.1%,针对该涂漆框架,需要进行信息传递。 |
希科检测提醒:各企业需仔细核查已获得的检测报告,一旦发现混测报告,还请重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再次对产品进行送检。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欧洲法院判决结果
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下载(英文)
输欧产品混测结果将不再作为物品SVHC含量判定依据—Newsletter下载(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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