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8001-58-9 EC号:232-287-5 (b)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61789-28-4 EC号:263-047-8 (c)干馏油(煤焦油),萘油 CAS号:84650-04-4 EC号:283-484-8 (d)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油 CAS号:90640-84-9 EC号:292-605-3 (e)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号:62996-91-0 EC号:266-026-1 (f)蒽油 CAS号:90640-80-5 EC号:292-602-7 (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号:65996-85-2 EC号:266-019-3 (i)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号:122384-78-5 EC号:310-191-5 | 1. 不允许用作木材处理的物质或制备。再者,如此处理的木材也不允许投放市场。 2. 然而,免除项目包括: (a)关于这些物质和制备:可用于工业设施的木材之处理,依据欧盟法律对工作者之保护规定,如果含有下列情形者,仅能于现场再处理: (i)benzo[a]pyrene的浓度低于0.005%(w/w) (ii)可被水萃取的酚的重量浓度低于3% (w/w)。 该类物质或制备于工业设施或由专业人员使用于木材处理时: - 只有当包装容量大于或等于20升时才可以置入市场。 -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類、包装和标签之规定下,其包装上应以不可磨灭的方式清楚标示的如下字样: “仅限使用于工业设备或专业人士的处理"。 (b) 对于前述(a)点,在工业设施或由专业人员处理的木材,首次置于市场或现场再处理: 仅允许专业或工业使用,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 第一项对于上市之限制应不适用于已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用条款31(a)到(i)所列物质处理过,且置二手市场再使用者。 3. 然而,2(b)和2(c)项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 玩具 - 游乐场 - 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 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 -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 种植用容器 - 可能与原料、中间体或预定为人和/或动物消费用的产品接触之包装 - 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成品的材料 |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正在收集有关杂酚油替代品的信息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目前正在评估瑞典境内含杂酚油的生物农药产品的授权申请。在该阶段,机构希望收到公众关于杂酚油替代品的信息。杂酚油主要在电线杆、电话桩和铁路枕木中用作木材防腐剂。该机构欢迎任何有相关替代品信息的人士提供信息。
杂酚油替代品可以是其他木材防腐剂,也可以是其它方法或技术。
该机构希望得到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 对环境和健康存在的风险(分析应包含整个生命周期,从生产到废弃)
· 功效
· 长期可持续性
· 实际可行性(如适用替代品之后,当涉及到安装或攀爬时,是否需要新的设备;是否需要铺设供重型车辆通过的道路来到达必要的区域;是否可能替换单个电线杆或轨枕还是需要同时替换一长段的电线杆或轨枕,铁路轨枕下面的道渣是否需要加强;铁路道岔的功能会受怎样的影响。)
· 噪音影响级别(如在市区的噪音污染风险)
· 经济性
· 生产
· 意外开支(如风暴情况下大量电线杆和电话线杆需要更换)
· 用户的接受和体验
· 安全性(如攀爬电线杆时)
收到的信息将分享给欧盟的其他成员国、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以及ECHA。因此该机构希望提交的信息用英文表述。公众可以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交相关信息。
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对杂酚油的管控
参考:wto检验检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