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取消认定丙烯酰胺为SVHC的诉讼终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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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5日,欧洲常设法院就T‑268/10一案作出判决,供应商认为丙烯酰胺只被用作中间体,因此要求ECHA取消将丙烯酰胺认定为SVHC物质的决定,本次判决欧洲法院驳回这一上诉,同时作出规定,REACH法规的授权规则豁免中间体目的是排除一个物质作为中间体的用途,并不是排除这种物质本身。

2010年3月30日,ECHA将丙烯酰胺加入SVHC清单中。之后,丙烯酰胺的生产商SNF SAS及其他生产商就向法院诉讼,认为丙烯酰胺并不符合加入SVHC清单的要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战争,直至今年9月,法院作出最终的审判,并制定相关规则。

欧洲常设法院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一种物质构成中间体:如果一个物质,它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另一种物质,化学过程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一种功能而不是产生新的物质,这种情况下不视作中间体的用途,而视作这种物质的最终用途。与ECHA中间体用途指南附录4的说法完全一致。

产品中SVHC物质的存在,涉及到一系列信息传递、通报及限制的义务履行,因此出口欧盟的企业需要关注SVHC清单的更新,规避贸易壁垒。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法院就T-268/10的判决结果
ECHA中间体指南下载(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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