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化合物( perfluorinated compounds, PFCs)是指氢原子全部被氟取代的直链或者支链碳氢化合物。PFCs除了对肝脏造成慢性损伤、对免疫系统和生殖内分泌系统有明显影响外,还具有神经毒性。
其中,全氟辛酸(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和全氟辛烷磺酸(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PFOS )是PFCs中羧酸类和磺酸类较有代表性的两种物质。
PFOA 和PFOS具有高水溶性, 普遍存在于多种环境水体中,当它们被生物体摄入后在脂肪组织中不产生富集, 而是与蛋白发生键合存在于血液中, 并在肝脏、肾脏、肌肉等组织中发生蓄积, 并呈现出明显的生物富集性。PFOA 和PFOS也都可造成新生儿的体重下降和体型变小,PFOA能导致内分泌功能紊乱,并存在致癌性,同时和甲状腺疾病也有一定关联,关于全氟化物,往往其碳链越长,其越难降解,其危害也就越大。
2.泳衣中全氟化物存在原因
PFCs有防水、抗污功能,在服装生产中多用于外套的制造,也会用在帐篷、浴帘等产品中。在泳衣中的使用往往是为了加强泳衣的抗水以及抗污性能,纺织企业应关注本企业用于面料的防水防污处理剂,以及去污剂,这些加工助剂是泳衣制造过程中最有可能引入全氟化物的环节。
3M公司:2000年起,就禁止生产和应用该类物质。
2014版Oeko-Tex ®100(生态纺织品要求):2014版OEKO-TEX ® standard 100将全氟化物从其他残余化学物中移出,单独设为一类,并新增三种全氟酸物质的单独限量。
产品级别 / Product Class | I 婴儿 | II 直接接触皮肤 | III 不直接接触皮肤 | IV 家饰材料 |
PFC's, 全氟化合物 / Perfluorinated Compounds | ||||
PFOS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μg/m2] | 1.0 | 1.0 | 1.0 | 1.0 |
PFOA 全氟辛酸 [mg/kg] | 0.05 | 0.1 | 0.1 | 0.5 |
PFUdA [mg/kg] | 0.05 | 0.1 | 0.1 | 0.5 |
PFDoA [mg/kg] | 0.05 | 0.1 | 0.1 | 0.5 |
PFTrDA [mg/kg] | 0.05 | 0.1 | 0.1 | 0.5 |
瑞典:2005年,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了相关限制提案;2013年6月28日,挪威环保局宣布了消费品中PFOA及其盐类和酯类的国家禁令,且依此修订了《挪威产品法》,并于2014年正式生效,其具体条款如下:
管辖范围 | 法规 | 物质 | 范围 | 要求 | 生效日期 |
挪威 | 产品法规第2-32节“含有全氟辛酸铵的消费品” | PFOA及其盐类和酯类 | 纯物质、混合物 | ≤10毫克/千克 | 2014年6月1日 2016年1月1日:(半导体的粘合剂以及胶卷、相纸或屏幕的摄影涂层) |
纺织品、地毯、 表面有涂层的消费品 | ≤1.0微克/平方米 | 2014年6月1日 | |||
消费品 | ≤0.1% | 2014年6月1日 2016年1月1日:(半导体中的箔或磁带) | |||
豁免:食品包装和食品接触材料 医疗设备 2014年6月1日之前销售的消费品备用零件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2009年,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B中,对于不同用途的PFOS物质做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中在欧盟转化为法规Regulation (EC) No 850/2004,该法规也是目前管控PFOS类物质的主要法规。在Regulation (EC) No 850/2004中的条款如下:
物质名称 | 作为中间体使用时的特定豁免或其它规定 |
全氟磺酸及其衍生物 | 1) 使用其作为物质或制品的成份,若其浓度大于或等于0.005%,不得投放于市。 2) 在半成品或成品中,或它们的部件中,以含有PFOS的结构或特殊部件的局部结构计算,浓度不得等于或高于0.1%,对于纺织品和其它有涂层的材料,PFOS的量不得等于或高于1μg/m2。 3) 通过减量使用的方法,第1节和第2节不适用于以下的物品,也不得适用于制作它们的物质或制品: a) 照相平版印刷工序的光阻或抗反射涂层; b) 用于胶卷、相纸或印版的照相涂层; c) 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或受控制的电镀系统的润湿剂,其中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 1996年9 月24日发布的 96/61/EC指令―关于整合污染防治和控制‖的哺础上形成的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 d) 液压机液体。 4) 通过第 1 节减量使用的方法,在 2006年12月27日之前投放市的泡沫灭火剂可使用直到2011年6月27日。 5) 第1节与第2节的应用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4年3月31日―关于清洁剂‖的第648/2004号法规不相违背。 6) 最迟于2008年12月27日之前,成员国应建立详细清单并将它通知到欧盟委员会,内容包括: a) 第3(c)节中的减量使用所包括的工序,所使用的PFOS 的量及排放量; b) 现有含 PFOS 的泡沫灭火剂的库存量。 7) 一旦获得有关更用途和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详细的新信息,委员会应当对第 3(a)至(d)节的每种减量方法予以审查,所以: a) 当使用更安全的替代物质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时,将尽快逐步停止 PFOS 的使用; b) 减量使用只允许对关键的使用继续,当其更安全的替代物质不存在且寻找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所做的努力已经被报道; c) 采用最佳技术将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降低到最少; 8) 委员会应当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对全氟辛酸(PFOA)和相关的物质的风险评估活动和获得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可能性予以继续审查,并提出所有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包括禁止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当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已经找到。 |
加拿大:《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其它相关化合物法规》,并将相关规定写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的第93(1)和第319节。该法规目的在于防止人们由于使用和排放PFOS及其盐类,或含有C8F17SO2、C8F17SO3 、C8F17SO2N等基团的其它化合物及其产品而对加拿大造成环境危害。所以,它除了列出极少数的豁免情况以外,明确规定禁止生产、使用、提供、销售或进口PFOS类物质,或含有PFOS类物质的产品。此法规已于2008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美国:美国不少州针对饮用水有相关要求,而TSCA(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则是管控全美范围内PFOS相关物质的主要法规,其在2002年由EPA颁布了两项关于88项PFOS及其相关化学物质的SNURs (significant new use rules),该SNURs在2007年经修订后增加到183项物质,2013年EPA再次修订关于PFOS相关物质的SNUR。
中国:目前,国内未见相关法规强制要求不得使用PFOS物质以及其他全氟化物。
除了以上这些法规,全氟化物在食品接触领域也常有管控:欧盟的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质法令(No 2004/1935)、德国LFGB(LMBG)和联邦风险评估协会BFR制订的指引条例BFR section LI、法国French DGCCRF 2004-64以及英国联邦UK SI898:2005等都对PFOA做出了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