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投票通过,修订与电池、蓄电池、废弃电池及废弃蓄电池相关的第2006/66/EC号指令 (《电池指令》) 。获通过的《电池指令》修订案,将取消现行电池及蓄电池使用若干类重金属的豁免,以确保人体及动物健康,免受有毒金属损害。
自2006年起,欧盟实施《电池指令》,禁止使用镉含量以重量计超过0.002%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
不过,用于无线电动工具内的含镉电池及蓄电池则可获豁免。无线电动工具包括电动螺丝批、电锯及电钻。此外,含少量汞的钮型电池亦可获豁免。 不过,镉一向被视为危险物质,当局不时审核镉的使用情况。因此,当市场可以供应符合成本效益的替代品时,欧盟便会撤销对镉的豁免。现时市场已有替代品,因此欧洲委员会于2012年3月26日建议,撤销无线电动工具含镉电池的豁免。
结果,欧委会通过《电池指令》修订案,撤销无线电动工具含镉电池的豁免。禁令于2016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其后只有警钟及医疗设备等紧急系统才获准使用含镉电池。
此外,欧洲议会通过禁令,禁止使用以重量计汞含量少于2%的钮型电池。这项禁令并不属于欧洲委员会的建议范围。钮型电池常用于腕表、玩具及遥控器等产品内。《电池指令》修订案生效21个月后,禁令随即适用,即2015年秋天,确实日期有待修订案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才能得知。 据报道,在实施日前可以合法地投放到市场的电池及蓄电池,在禁令实施后仍可销售,直至存货售罄为止。
欧洲议会通过的修订案已获得欧盟理事会同意。所以,欧盟理事会在完成最后的立法程序后,修订案便可以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
另一方面,《电池指令》订立了废弃便携电池最低收集目标,2016年的收集目标为45%,而2012年仅为25%。
欧洲便携电池协会(EPBA)警告,欧盟订下的2016年废弃电池收集目标过于进取。协会认为,废弃电池收集情况取决于「便携电池」的定义。在一些国家,含铅电池的收集数量过多,差不多是市场内含铅便携电池的四倍,这会影响废弃电池的收集率。撇除含铅电池,若干欧盟成员国的收集率会大幅下跌,当中包括波兰及英国。
另一项备受关注的问题是计算收集率时,未有考虑若干国家的废弃电池数量较少。以比利时及荷兰为例,40%的便携电池可以再充电使用。若干电器及电子设备在废弃前亦没有拆除电池。所以,电池在上述情况下不可收集。
协会建议,必须为「便携电池」订立清晰的定义。欧盟提出的定义必须与成员国的诠释互相协调,否则欧盟内部对「便携电池」的定义便会含糊不清。
协会认为,纵使欧盟各国的「便携电池」定义协调一致,亦只会有10多个成员国能够于2016年达致45%的收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