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出G/TBT/N/EU/51通报号文件,拟修订(EU)No 1907/2006法规即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从16日起接受公众为期2个月的评议,预计于2013年第一季度获得通过,并将于自在欧盟公报上发布之日20天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附录X修订:第43点-偶氮化合物 检测方法列表
欧洲标准化组织 | 标准名称及参考文件 | 替代标准 |
CEN |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皮革染色某种含氮色素的测定化学试验第1部分: 含氮色素衍生某种芳族胺的测定 | CEN ISO/TS 17234:2003 |
CEN | EN ISO 17234-2:2011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第2部分:对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 CEN ISO/TS 17234:2003 |
CEN | EN 14362-1:2012 纺织品从偶氮着色剂衍化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不用萃取法获得使用某些偶氮着色剂的检测 | EN 14362-1:2003 EN 14362-2:2003 |
2.第6项(石棉纤维)
第2列第1段改为:禁止此类纤维或有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的制造及置于市场。
3.第16项(铅的碳化物)
第2列第2段: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13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方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 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4.第17项(铅的硫化物)
第2列第2段: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13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方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 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5.第28~30项
第2列第1小段第5个缩进内容:未包含在(EC)No 1272/2008法规即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规定的特定浓度限值而为1999/45/EC指令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6.第40项
第1列改为:被归类为可燃、易燃气体二类,可燃、易燃、极易燃液体三类,可燃、易燃固体二类的物质以及遇水释放易燃气体1,2,3分类,自燃液体1类,自燃固体1类的混合物。无论其是否被包含在(EC)No 1272/2008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下。
7.第42项(短链氯代石蜡)
删除该项
8.第47项(六价铬化合物)
第2列新增第4段:4.须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方法来判定水泥的可溶性六价铬含量是否符合第一段的要求
9.第56项(二甲苯烷二异氰酸脂(MDI))
第1列新增为:
二甲苯烷二异氰酸脂(MDI) (a)4,4'-亚甲基双(异氰酸苯酯) |
10. 删除附录4“注意项”(Notes):E、H、S项
11.附录6索引号为“807-426-001”的项修订为:
物质名称 | 索引号 | EC号 | CAS号 |
1,2-benzenedicarboxylic n-pentylisopentylphthalate | 607-426-001 | 284-032-2 [1]-[2] 205-017-9 [3] | 84777-06-0 [1]-[2] |
相关链接:
REACH法规XVII修订案
REACH法规XVII-限制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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