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附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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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636,修订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第(EC)850/2004号法规的附件IV和附件V。该指令将于2019年5月13日生效,修订内容将于2019年10月31日起适用。

第(EC)850/2004号法规的修订内容如下:

(1) 附件IV新增一项:

第7条中规定的废物管理物质清单

物质

CAS

EC

7(4)(a)条所指的浓度限制

五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及其他

201-778-6及其他

100 mg/kg

(2) 附件V第2部分,表格被替换如下:

按照委员会第2000/532/EC号决定分类的废物

附件IV所列物质的最高浓度限制

操作

10

热加工废料

烷类C10-C13, (短链氯化石蜡) (SCCPs)10000 mg/kg;

阿耳德林: 5000 mg/kg;

氯丹: 5000 mg/kg;

十氯酮:5000 mg/kg;

DDT 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 5000mg/kg;

狄氏剂:5000 mg/kg;

硫丹: 5000 mg/kg;

异狄氏剂:5 000 mg/kg;

七氯:5 000 mg/kg;

六溴联苯:5 000 mg/kg;

六溴环十二烷:1000 mg/kg;

六氯苯:5 000 mg/kg;

六氯丁二烯:1 000 mg/kg;

六氯环己烷,包括林丹:5000 mg/kg;

灭蚁灵:5000 mg/kg;

五氯苯:5000 mg/kg;

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1000 mg/kg;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8F17SO2X) (X=OH, 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和包括聚合物在内的其它衍生物):50 mg/kg;

多氯联苯(PCB):50 mg/kg;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二苯并呋喃:5 mg/kg;

多氯化萘:1000 mg/kg;

四溴二苯醚C12H6Br4O), 五溴联苯醚(C12H5Br5O), 六溴联苯醚(C12H4Br6O) 和七溴联苯醚(C12H3Br7O)的浓度之和:10 000 mg/kg;

毒杀芬:5 000 mg/kg.

只有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允许永久储存:

(1) 储存地点为下列地点之一:

— 安全、深层、地下、坚硬的岩层;

— 盐矿

— 危险废物填埋场:根据2000/532/EC号决定第1903分章对废物分类的要求,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废物已固化或部分稳定。

(2) 依据理事会指示1999/31/EC和理事会决定2003/33/EC的规定。

(3) 已证明所选择的作业对环境是有利的。

10 01

发电厂及其他燃烧装置产生的废废料(19项除外)

10 01 14

底灰、炉渣和锅炉炉灰中含有有害物质

10 01 16

含有害物质的混合焚烧飞灰

10 02

钢铁工业的废料

10 02 07

含有害物质的气体处理固体废料

10 03

铝热冶金废料

10 03 04

初次生产后的矿渣

10 03 08

二次生产后的盐渣

10 03 09

二次生产后的黑渣

10 03 19

含有害物质的烟尘

10 03 21

含有有害物质的其他微粒和粉尘(包括球磨机粉尘)

10 03 29

含有害物质的盐渣和黑渣所产生经处理后的废物

10 04

铅热冶金废料

10 04 01

初次和二次生产的残渣

10 04 02

初次和二次生产的渣滓和剥落物

10 04 04

烟气脱硫除尘

10 04 05

其他微粒及尘埃

10 04 06

气体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

10 05

锌热冶金废渣

10 05 03

烟气脱硫除尘

10 05 05

气体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

10 06

铜热冶金废渣

10 06 03

烟气脱硫除尘

10 06 06

气体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

10 08

其他有色金属热冶金废弃物

10 08 08

初次和二次生产的盐渣

10 08 15

含有害物质的烟尘

10 09

铸造铁件产生的废料

10 09 09

含有害物质的烟尘

16

列表中未指定的废物

16 11

废衬里和耐火材料

16 11 01

含有害物质的冶金过程中的碳基衬和耐火材料

16 11 03

含有有害物质的冶金过程中的其他衬材和耐火材料

17

建筑及拆卸废物(包括从受污染地点挖出的泥土)

17 01

混凝土、砖、瓦和陶瓷

17 01 06

含有有害物质的混凝土、砖、瓦和陶瓷的混合物或分离部分

17 05

泥土(包括从受污染地点挖出的泥土)、石块及挖泥工程

17 05 03

含有有害物质的土壤和石头

17 09

其他建筑、拆除废物

17 09 02

PCB的建筑、拆除废物,不含含PCB的设备

17 09 03

含有害物质的其他建筑、拆除废物(包括混合废物)

19

来自废物管理设施、厂外污水处理厂以及制备供人类使用的水和工业用水的废物

19 01

垃圾焚烧或热解产生的废物

19 01 07

气体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

19 01 11

底部含有有害物质的灰渣

19 01 13

含有有害物质的飞灰

19 01 15

锅炉粉尘含有有害物质

19 04

陶瓷废物和玻璃废物

19 04 02

粉煤灰和其他烟气处理废弃物

19 04 03

非玻化固相

|相关链接:

欧盟官方公报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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