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37,修订食品接触塑料材料法规(EU)No 10/2011附件I和附件III. 在该法规生效前已投入市场的塑料材料和产品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售完。该指令于2019年1月31日起开始生效。
法规(EU)No 10/2011的附件I和III修订如下:
(1)附件I的表1修订如下:
(a)有关第467号,744号,1066号和1068号食品接触材料物质的条目替换为:
FCM物质编号 | Ref号 | CAS号 | 物质名称 | 特定迁移限量 | 限制和规范 | |
‘467 | 14800 | 3724-65-0 | 巴豆酸 |
| (35)' | |
45600 | ||||||
‘744 | 18888 | 080181-31-3 | 3-羟基丁酸-3-羟基戊酸,共聚物 |
| -35 | 该物质用作通过细菌发酵得到的产物。按照附件I表4中的规格。’ |
‘1066 |
| 23985-75-3 | 1,2,3,4-四氢化萘-2,6-二羧酸,二甲酯 | 0,05 |
| 仅用作塑料多层材料中聚酯非食品接触层制造中的共聚单体,其仅用于与附件III表2中所列的食品模拟剂A、B、C或D1接触的食品。第8列中的特定迁移限量是指物质与其二聚体(环链和开链)的总和。 |
“1068 |
| 2530-83-8 | [3-(2,3-环氧丙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
|
| 仅用作上浆剂的组分,用于处理嵌入玻璃纤维增强低扩散塑料中的玻璃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碳酸酯(PC),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热固性聚酯和环氧双酚乙烯基酯)与所有食品接触。在经过处理的玻璃纤维中,不得检测到0.001 mg/kg的物质残留量,且不得检测到0.006 mg/kg的任何反应产物(水解单体和环氧环二聚体,三聚体和四聚体)。 |
FCM编号 | CAS号 | 物质名称 | 限制和规范 | ||
“1059 | 147398-31-0 | 聚((R)-3-羟基丁酸酯 - 共 - (R)-3-羟基己酸酯) | -35 | 只能单独使用或与附件III表2中指定的食品模拟剂E接触的其他聚合物混合使用。 | |
“1067 | 616-38-6 | 碳酸二甲酯 | 仅用于: | ||
a) | 以用量高达30%的1,6-己二醇所制备的聚碳酸酯预聚物, 4,4'-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二醇(如聚丙二醇和1,4-丁二醇)制备热塑性聚氨酯。所得材料仅适用于与附件III表2中模拟剂A或B食品短期接触(室温下≤30分钟)的重复使用的物品; | ||||
b) | 用于生产其他聚碳酸酯或在其他情况下,碳酸二甲酯的迁移量不超过0.05mg/kg食品,并且分子量低于1000 Da的所有聚碳酸酯低聚物的迁移量总和不超过0.05 mg/kg食品。 | ||||
“1069 | 75-28-5 | 异丁烷 | 只能用作发泡剂。' |
(2)在附件I的表2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35 | 467 744 1059 | 0.05 | 表示为巴豆酸 |
(3)在附件I的表3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27) | 当含有该物质并在表1 (a)第10条所述条件以外的情况下生产的最终材料或物品投放市场时,为确定齐聚物迁移是否符合表1 (b)第10列中规定的限制,一种描述良好的方法应构成第16条所述支持文件的一部分。本办法应适用于主管机关验证其合规性。如果公众可以获得适当的方法,应参考该方法。该方法需要校准样品的,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样品。 |
(4)在附件I的表4中,关于限制物质FCM No 744的条目的行被替换为以下内容:
限制 | 巴豆酸的特定迁移限度是0.5 mg/kg食品' |
(5)在附件三第4点表3中,第三和第四行由以下内容代替:
'所有含水和含酒精的pH≥4.的食品和乳制品 | 食物模拟物D1 |
所有含水和含酒精的pH<4.5的食品和乳制品 | 食品模拟物D1和食品模拟物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