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有关硅烷三醇和TDFA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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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957,修订RAECH法规的附件XVII有关硅烷三及其一取代、二取代或三取代-氧-烷基衍生物(TDFAs)的条例。该指令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硅烷三醇,有机溶剂,REACH法规,喷雾,附件XVII,TDFA

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内容增加以下条目:

73.

(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

及其一取代、二取代或三取代- 氧-烷基衍生物(TDFAs)

1.在2021年1月2日以后,喷雾产品中含有有机溶剂的混合物的浓度,按重量计算等于或大于2 ppb的,不得单独或以任何组合的形式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2.该条款中,“喷雾产品”是指气溶胶喷雾器,泵式喷雾器,触发式喷雾器,用于防护或浸渍的喷雾应用。

3.在不妨碍实施其他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规定的情况下,包含(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或TDFA与第1点所述的有机溶剂混合并投放市场以供专业使用,应清楚且不可磨灭地标记:“仅供专业人员使用”和“吸入致死”,并使用符号GHS06。

4.安全数据表第2.3节应包含以下信息:“(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的混合物和任何其浓度等于或大于2 ppb的一取代、二取代或三取代-氧-烷基衍生物(TDFAs)和喷雾产品中的有机溶剂仅供专业人员使用,并标注“吸入致死”。

5.第1、3、4段所述有机溶剂,包括用作气溶胶喷雾剂的有机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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