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关于化妆品的第1223/2009号法规附件III和附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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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698,修订有关化妆品第(EC)1223/2009号法规的附件III和附件V。该指令将于2019年5月26日生效。指令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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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EU)2019/698内容如下:

  1. 自2019年11月27日起,除保护性化妆品之外,不符合本条例限制规定的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2-丁酮的化妆品不得投放于欧盟市场。自2020年2月27日起,除保护性化妆品之外,不符合本条例限制规定的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2-丁酮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获得。
  2. 自2019年11月27日起,不符合本条例限制规定的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2-丁酮的保护性化妆品不得投放于欧盟市场。自2020年2月27日起,不符合本条例限制规定的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2-丁酮的保护性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获得

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新增以下条目:

参考编号

物质信息

限制

化学名称/INN/XAN

常用成分表名称

CAS

EC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待用制剂的最大浓度

其他

a

b

c

d

e

f

g

h

310

1-(4-氯苯氧基)-3,3-二甲基-1-(咪唑-1-基)-2-丁酮

甘宝素


38083-17-9

253-775-4

洗去型去屑洗发水

2.0%

用于抑制产品中微生物生长以外的目的。该目的须在产品的介绍中明确表示。

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中第32条更改为如下(这一项将于2019年11月27日开始生效):

参考编号

物质信息

条件

化学名称/INN/XAN

常用成分表名称

CAS

EC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待用制剂的最大浓度

其他

a

b

c

d

e

f

g

h

32

1-(4-氯苯氧基)-3,3-二甲基-1-(咪唑-1-基)-2-丁酮

甘宝素

38083-17-9

253-775-4

(a)洗发水

(b)面霜

(c)足部护理产品

(d)洗去型洗发水

(a) 0.2%

(b) 0.2%

(c) 0.2%

(d) 0.5%

|相关链接:

OJ发布指令(EU)2019/698修订化妆品法规附件III和附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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