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过渡期。
欧盟委员会重新调整了过渡期,从原来12个月延长至21个月,使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室内外色漆油漆生产商,能有足够时间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与要求调整产品。
进一步明确定义与适用范围。
1.技术专家通知欧盟委员会以及一些欧盟成员国point 14 of Article 2的措辞不够明确。引入“polar systems”一词可能会对所提供VOC定义造成误解,故对该定义进行了修正。此外,为了明确该定义,还加入一个技术参数——汽压。此次对point 13、14 of Article 2中措辞都进行了更改,以便于进一步统一与明确。
2.标准3a 表2的名字变更为“3(a)扩张速率(仅适用于白色与亮色色漆,包括用于调色的白色底漆)——ISO 6504/1.。不适用于清漆、拉色、透明粘附底漆或其他透明涂料”。进一步阐明标准3(a)与表2中的相关参考适用于半透明的粘附底漆和其他涂料,而不适用于全透明的。
内容变更及增减
1.标准3表2第一行第五列测量单位由 1 m2/L 改为 1 m2/kg。
2.标准4中变更:第四段中注明“测试应根据标准用户手册中的分析系统开展”;删除表4等 。
3.标准 5(a)(i)将一些物质明确为评估与验证主体。但由于该清单不全,又添加了如下内容:8. 粘结剂和聚合物分散体中的物质, 8a. 粘结剂和交联剂, 8b. 反应产物和残渣, 以及其中含量大于0.010%的物质。且将该物质表移到评估检验标准正文下,使之更一目了然。
4.原文件附件中7(a)注明了对成品中甲醛含量浓度限量,但是表中限量位置不对。除非减损适用,表中应注明所有产品浓度限量都为0.0010%。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EU) 2015/886决议(修订)(英文)
2014/312/EU决议(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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