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提议食品接触塑料法规新增许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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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欧盟委员会向世贸组织(WTO)递交G/SPS/N/EU/225号通报,拟对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No 10/2011进行修订,新增4项授权物质。意见反馈截止至2017年10月29日。

根据欧洲食品安全署(EFSA)基于特定食品接触物质以及许用物质的最新的科学研究,欧盟本次提议在食品接触塑料法规附件I许用物质清单中新增4项物质:

FCM物质编号

CAS号

物质名称

特迁限量

授权用途

1061

80512-44-3

2,4,4-三氟苯甲酮

仅允许用作共聚单体生产聚醚醚酮塑料,并且含量不得超过最终材料的0.3%。

1063

1547-26-8

2,3,3,4,4,5,5-七氟-1-戊烯

仅允许与四氟乙烯和/或乙烯共聚单体一起制造含氟聚合物,用于聚合物加工助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2%,含氟共聚物中低于1500Da的低分子量质量分数不超过30mg / kg。

1064

39318-18-8

氧化钨

0.05mg/kg

化学计量法:WOn,n=2.72-2.90

1065

85711-28-0

脂肪酸衍生的甲基支链和直链C14-C18烷基酰胺混合物

5mg/kg

仅允许用于制造由聚烯烃制成的制品,并且不与食品模拟物为D2的食品接触。

*食品模拟物D2为非皂化物质含量低于1%的任意植物油

对于氧化钨,当用作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中的再热剂时,不需要验证是否符合特定迁移限量;在其他情况下,应按照Article18核实具体的特定迁移量,特迁结果表示为mg钨/ kg食物。

对于脂肪酸衍生的甲基支链和直链C14-C18烷基酰胺混合物,不需要进行硬脂酰胺特迁。硬脂酰胺在表1中的FCM编号为306。

另外,FCM编号为856的物质要求被替代如下:

FCM物质编号

CAS号

物质名称

特迁限量

授权用途

856

25101-28-4

(丁二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共聚物与二乙烯基苯或1,3-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交联

仅允许用于:
-室温或更低温度下,硬质聚氯乙烯(PVC),最大含量不得超过12%;
-在室温或更低温度下,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SAN)/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共混物制成的重复使用制品中,当仅与水性、酸性和/或酒精浓度<20%的食物接触少于1天,或仅与干性食品接触,含量不得超过40%。

该草案拟在今年年底被采纳并发布,新增物质的要求将在法规生效12个月后开始正式实施。

近年来欧盟对我国输入的食品接触制品的监管日益加严,出口的该类产品经常被撤架、召回甚至销毁,给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希科检测提醒企业,要关注出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与检测机构加强合作,确认产品合规,规避贸易风险。

|相关链接:G/SPS/N/EU/225号通报

|希科检测食品接触制品解决方案:食品接触制品欧标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