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温室氟化气体法规实施,输欧氟化工企业需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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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非欧盟企业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OR履行法规应对义务,而该法规对氟化工行业以及下游企业影响较大,提醒国内的输欧氟化工企业应积极应对并研发出可以替代F-Gas的产品。 F-Gas是指一系列工业应用非常广泛的人造氟化气体,主要由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三个部分组成。这类气体因为不会破坏大气臭氧层,经常用作会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替代物。而HFCs指的是氢氟烃化合物或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温室氟化气体(包括HFCs、PFCs、SF6)工业应用非常广泛,并且全球变暖潜值(GWP)非常大。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签约方,欧盟与成员国为了更好履行相关减排义务,由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最新版关于温室氟化气体的法规REGULATION(EU)No517/2014,该法规简称F-Gas法规,这部法规是原法规REGULATION(EC)No842/2006的加强版。

   除了针对HFCs欧盟采取配额分配的方式进行管控,对于某些包含F-Gas的产品,欧盟委员会列出了一个清单,该清单规定了每个产品相应的禁止进入时间,该时间之后,这些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如:F-Gas法规规定,包含HFCs且其GWP≥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冻机禁止进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并对禁止期前投放欧盟市场的这些产品提出了标签义务。法规还规定,镁压铸成型和镁压铸合金回收过程中禁止使用SF6;汽车轮胎中禁止填充SF6。 除受F-Gas法规管辖外,上述气体也同属于化学品范畴,意味着还会受到REACH法规管辖,因此,企业在产品输欧前,还应完成(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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