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就德国对玩具所含危险物质实施更严格限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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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德国法例对玩具及玩具物料释出的铅、砷、汞、锑,以及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等所作的限制,较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玩具安全指令》)的限制更加严格。欧盟指令订出迁移限值,而德国法例则按生物利用度订出限值。

最近,欧盟普通法院就德国要求对玩具所含的危险物质实施较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更严格的限值作出裁决。

根据德国法例,铅、砷、汞及锑的每日最高生物利用度分别为0.7微克、0.1微克、0.5微克及0.2微克。2011年1月,德国要求欧洲委员会容许维持其较为严格的限制,以保护人体健康。

不过,2012年3月1日,欧委会发出决定,拒绝德国继续对玩具实施汞、砷及锑含量限制规定,而德国对玩具的铅及钡含量限制只可以实施至2013年7月21日。欧盟则批准德国可以继续实施对亚硝胺及亚硝基化合物的限制。

其后,德国政府入禀欧盟普通法院,反对欧委会的决定,并要求法院裁定欧委会的决定无效。此外,德国要求法院发出中期命令,允许德国继续实施现行的限制规定,直至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为止(需时长达逾两年)。2013年5月15日,欧盟普通法院发出中期命令,下令欧委会必须容许德国继续实施较严格的限制,直至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为止。

最近,欧盟普通法院就案件作出裁决,认为德国对玩具所含的砷、锑及汞实施的限值偏离了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所设定的限值,所以,德国不能继续实施有关限制。

另一方面,欧洲普通法院认为,欧委会针对铅的决定存在矛盾,所以,推翻欧委会提出铅含量限制只可以实施至2013年7月21日的决定。

因此,香港玩具制造商务必留意,德国可以继续对玩具的铅含量实施更严格的限值。

由于欧盟普通法院只推翻了欧委会有关铅的决定,所以,欧委会或会发出新决定,指德国对玩具铅含量实施较严格的限值属无效。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裁定,由于欧委会修订了《玩具安全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对钡的限值规定,所以德国的申诉已经过时。

总结而言,德国入禀欧盟普通法院,只能推翻欧委会对玩具铅含量限制的决定,令其可以继续对玩具铅含量实施更严格的限制。所以,香港贸易商必须留意,德国必须跟从欧盟的《玩具安全指令》,不得对砷、锑和汞实施更严格的限值。

在欧盟普通法院正式向德国通报裁决结果后两个月内,德国可能会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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