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近日发表一份报告,指出应该考虑建立一个现有的产品检验测试能力数据库,用以评估产品是否含有REACH法规附件17规定的限用物质。通过回顾REACH法规进展,欧盟报告更新了REACH法规附件17“对某些危险物质、配置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的执行管理水平并提出了改进当前状况的建议。
对限用物质的实施和强制执行的水平随着执行对象的不同而变化。举例来说,有5个欧盟成员国宣布对三氯苯采取强制限制措施,只有一个成员国采取了有针对性的限制管理行为,则后者的执行力较前者更强。同样的,从对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某些特定物质限制,如邻苯二甲酸盐、镍、甲苯要比其他物质监管来的严格。欧盟16个成员国自2009年及后续增加的REACH监管实施的数据统计表明,REACH法规限用物质监管案例从10迅速增长到2886。与REACH法规其他要求相比,附件17执行力度的重要性使监管比例从0.005%上升到81%。报告归纳了以下几点监管建议:
1.实验室测试能力
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欧盟成员国表示因为有限的财政资源预算及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未能对产品中含有的REACH附件17限用物质进行实验室分析。一些特殊的测试方法,比如对镍释放和轮胎中的多环芳烃(PAHs)检测因为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及大量的时间、测试的不可靠性广受批评争议。在监管CMRs物质中所体现的测试能力不足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测试方法,大多实验室规模太小无力承担测试,并且CMRs的测试费用负担也很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可草拟适合每一种限用物质监管执行所需的分析方法。也可以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欧盟层面的实验测试能力数据库,归纳出每种测试所需花费的费用细节。行业内部也应自发建立一个系统,补充公布Rapex系统中未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检测信息。
2.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流
在这一方面,最关键的问题是无法直接取得ECHA的监管数据,比如REACH法规注册卷宗、成员国的企业卷宗一类的。毫无疑问,在信息交流上,ECHA应该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此外,部分化学品的数据表已经过期了,并且制造商传递给分销商的信息通常并没有使用当地语言,对进入分销渠道的产品表现出不关心的态度。
3.海关当局
委员会应该调查用于欧盟在线消费者关税数据库、欧共体统一关税税率(Taric)中精简代码的可行性,通过REACH法规及其他化学品法规,帮助各成员国海关执法当局判断产品中需要限制的物质。
4.缺乏需要优先处理物质的工具资源
这是执法当局当前面临并且短时间内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意味着当局设定优先采取监管行动将更为重要。尽管ECHA执法论坛在帮助成员国优先采取执法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执法论坛和成员国可以做的更多,比如某些成员国开发的优先处理工具可以作为好的经验与其他成员国之间交流。
5.市场监管
很多企业、行业协会、零售商等利益相关者都未能充分意识到RAPEX的监管操作能力。报告指出,激励企业执行REACH法规限制物质的措施之一是放松对经过合格验证的企业的管控。
REACH法规附件XVII介绍
REACH法规附件XVII全称为“对某些危险物质、配置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在欧盟范围内对物质本身及产品中的物质在某些用途中的使用进行限制,一旦用量超过REACH法规要求,则产品将不能入欧。REACH法规附件XVII的前身为76/769/EEC,自2009年6月1日归入REACH法规。
REACH法规附件XVII是REACH法规下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由于监管的原因(上文),很多企业忽视了这点,只是根据客户要求对其中部分有害物质进行管控。随着欧盟监管机构实验室能力的加强以及市场监督工作的开展,对REACH法规附件XVII中限制物质的监管将会越来越全面和完善,企业出口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瑞旭技术专家建议企业尽早了解REACH法规附件XVII下限制内容,对自身产品进行排查并做好合规工作,保证产品对欧贸易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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