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WEEE指令“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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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于2014年4月就重订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第2012/19/EU号指令,简称WEEE指令)公布《常见问题》。

  新WEEE指令已于2012年8月13日生效,各成员国须在2014年2月14日前转化为本国法例,而原WEEE指令也于当日废除。可是,并非所有成员国已完成转化程序。按最近统计,未完成者有克罗地亚、捷克、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及西班牙。不过,预计其中约9或10个成员国快将完成有关程序。

  由于指令仅针对成员国,私营机构的权利及责任完全由各国的实施法例而非指令本身规定。欧委会的《常见问题》属指引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欧委会若认为有必要时即可更新《常见问题》。

  根据《常见问题》解释,如果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在非欧盟成员国设立,并通过远程通讯方式销售产品(直接售予消费者,特别是通过电子通讯及语音电话服务),则须在他们销售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欧盟成员国注册(指令第16(2)条)。若该等生产商没有在其销售产品的成员国注册,则应通过授权代表注册(第17(2)条)。授权代表负责履行相关责任(如在成员国注册,向回收及废物管理计划报告等)。

  WEEE指令《常见问题》最终版就该指令的标记规定提供重要资料。该指令第14(4)条及15(2)条规定,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标示指令附件9所示的符号(带有打上交叉的有轮垃圾桶,显示电器及电子设备应分开收集),以及在电器及电子设备上作出标记,说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电器及电子设备一旦有这些标记,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贸易时就无须重新标记。

  然而,《常见问题》澄清,如果制造商或在供应链中合作的任何人士,将没有标记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投放在某个成员国市场,那么在与另一个成员国进行贸易时,负责在该成员国营销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一方须在产品上作出标记,以符合第14(4)条及15(2)条的规定。

  《常见问题》附录第一部分载有“决策树”,协助生产商如何找出指令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产品,而《常见问题》附录第二部分则提供了用于确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指令适用范围的准则说明,以及对新WEEE指令有所误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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