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国六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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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环办大气函[2016]1800号,为降低机动车排放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部组织研究起草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方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2016年11月13日。

该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了第六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基准质量大于2610kg的M1、M2、N1、N2类及所有M3和N3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检验、新生产车的排放监督检查,以及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与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数量排放限值,变更了污染物排放测试循环;
——增加了非标准循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WNTE);
——增加了整车实际道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PEMS);
——提高了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排放质保期的规定;
——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判定方法;
——增加了新生产车的达标监管要求;
——增加了双燃料发动机的型式检验要求;
——增加了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检验要求;
——增加了整车底盘测功机测量方法。

在标准规定的相应阶段的实施日期开始,不满足该阶段的发动机和汽车,将不得予以型式核准。在该日期之后一年期,凡不满足相应阶段要求的新车不得销售、注册登记,不满足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对于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实施时间,实际中,受多种因素影响,标准的实际实施时间有所调整。国三阶段库存车销售期延长6个月,而由于燃油不能到位,四、五阶段标准也推迟实施,目前已经开始第五阶段机型的申报工作,已有多家企业的机型获得型式核准证书。

国六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将代替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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