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浙江省环保厅发布浙环发〔2016〕28号,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该办法自2016年8月22日起实施。
为健全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及有关规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进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将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受到限制,同时,环境违法企业还会受到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的惩戒约束。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一)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六)被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
(八)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
(九)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十一)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在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达标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浙江”网站、门户网站、“浙江环保”官方微博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希科检测提醒,进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不仅是企业信用受损,更会影响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事宜,经济上遭受损失。同时要提醒的是,环境违法“黑名单”将在门户网站上公布3年,企业的“黑名单”记录还将被永久保存。希科检测告诫相关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珍惜自己的环保信用。
相关链接:
《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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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企业小心进入“黑名单”,《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