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环办函[2015]2127号文件,对纺织产品等四类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标准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咨询期截止至2016年1月26日。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如获通过,将代替HJ/T 307-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HJ/T 309-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毛纺织品》。
在HJ/T 307-2006的基础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主要作出以下修订:
1、标准题目由“生态纺织品”调整为“纺织产品”,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各类纺织产品”;
2、将生态纺织品、毛纺织品标准合并为纺织产品;
3、将原有指标染料、阻燃整理剂调整到生产过程中的限制,并增加了限制种类;
4、增加了对生产过程中表面活性剂、石棉的限制和产品包装材料的要求;
5、调整了甲醛的限值要求;
6、增加了纺织产品中总铅、总镉含量,多环芳烃,全氟化合物,残余表面活性剂、富马酸二甲酯的限量要求;
7、增加了含氯苯酚、氯化苯和氯化甲苯、邻苯二甲酸酯、杀虫剂、有机锡化合物的限制种类;
8、调整了原有指标的检验方法,增加了新增指标的检验方法。
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更有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益于环境的产品。
相关链接: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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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test@cirs-group.com
环境部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