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环办函[2015]1782号,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修订版征求公众意见,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1、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
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2、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3、增加了总镍、苯并(a)芘两项基本控制项目以及金属类项目11 项、无机类项目1 项、有机物类项目20 项、农药类项目7 项、综合毒性指标1 项等选择控制项目;
4、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5、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
7、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8、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相关链接:
环办函[2015]1782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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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