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调整染整工业苯胺类及六价铬指标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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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环保部发布2015年第41号公告,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作出调整。

为加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控制,2012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2015年,结合纺织园区实际情况和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的调整需求,又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19号)。

环境保护部已经启动GB 4287-2012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及修改单发布实施以来的实际反馈情况,就以下两点作出公告:

  一、调整苯胺类及六价铬的排放控制要求
暂缓执行GB 4287-2012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苯胺类、六价铬排放控制要求,暂缓期内苯胺类、六价铬执行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

GB 4287-2012对于苯胺类及六价铬的排放控制要求 单位:mg/L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苯胺类表1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表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表3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六价铬表10.5车间或生产设备废水排放口
表2不得检出
表3不得检出

  二、暂缓实施GB 4287-2012修改单中“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环保部规定,在GB 4287-2012修订实施前,需按以上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
环保部2015年第4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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