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就《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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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环办函[2015]1585号,就《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

在电子产品的制造过程中,通常都是高能耗、高水耗、高频率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过程,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等。因此,电子产品的制造虽然是在洁净、封闭的厂房内进行,其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电子行业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子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一切排污位”或“其他排污单位”的项目和限值;电子行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等现行国家综合型排放标准。上述标准由于其综合性较强,存在对本行业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同时,由于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排放限值也偏于宽松,与当前的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相脱节。随着电子信息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述综合型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的环保要求,以上问题催生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及发展。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六类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这六类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类别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16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8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标准正文中罗列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相应的测试标准。

*部分标准摘录,详情请参见附件。

相关链接:
环办函[2015]1585号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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