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正式印发土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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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6〕31号,正式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土十条”,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总体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土壤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其环境质量受到显著影响。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土十条”。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排放,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日常生活污水排放以及部分区域和流域自然背景值高。

土壤中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一般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如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局部地区还有锰、钴、硒、钒、锑、铊、钼等。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农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而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还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不均匀性、难可逆性,这些都导致了土壤治理和管理的艰巨性。

因此,“土十条”土壤污染管控和治理方面遵循循序渐进、全面把控、分别对待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本次发布的“土十条”明确了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土十条”还将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继续坚持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相关链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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