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欧洲法院2015年9月10日对案例C-106/14的判决,ECHA决定更新相关指南文件。
该判决阐明了REACH法规Article7(2)及Article33所规定的当物品中含有含量超过0.1%w/w的SVHC物质时,其相关经营者需要履行的通报及信息传递义务。SVHC物质0.1%的阈值应基于物品,REACH法规将“物品(Article)”定义为“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法院判决后,物品应包括复杂物品中任意满足“Article”定义的小物品,此前关于复杂物品中只考虑成品中SVHC含量的方法将不再适用。
ECHA将通过以下两步更新相关指南:
1.在近几个月内快速更新指南中不符合法院判决的部分;
2.对文件的常规更新及重组,预计包括审查当前不适合已有经验的实例以及自判决发布后ECHA收到的问题,以及与法院判断完全一致的新实例的发展。
ECHA这一举动意味着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的判决结果已成定局,如无意外不会出现变动。
希科检测提醒: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合测试方式将不再被认可。各企业需仔细核查已获得的检测报告,一旦发现混测报告,还请重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再次对产品进行送检。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ECHA官网链接
输欧产品混测结果将不再作为物品SVHC含量判定依据-希科15年9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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