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化妆品委员会限制十种染发剂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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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东南亚联盟化妆品协会发布通知,同意增加10种染发剂到限制物质清单。该限制条款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生效后所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都应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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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种限制物质为:

  1. 2-硝基-1,4-双羟乙氨基苯(Cas号: 84041-77-0);
  2. 2,6-二羟乙氨基甲苯(Cas号: 149330-25-6);
  3. HC红17号(Cas号: 1449471-67-3);
  4. HC黄17号(Cas号: 1450801-55-4);
  5. 1-己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Cas号: 1361000-03-4);
  6. 2,5,6-三氨基-4-羟基嘧啶硫酸盐(Cas号: 1603-02-7);
  7. 羟乙氧基氨基吡唑并吡啶HCl(Cas号: 1079221-49-0);
  8. 3-氨基-2,6-二甲基苯酚(Cas号: 6994-64-5);
  9. 碱性棕17(Cas号: 68391-32-2);
  10. 碱性蓝124(Cas号: 67846-56-4)。

此外,化妆品产品中1,4-二恶烷的最大含量限值为25 ppm。东盟化妆品污染物含量限制指南将于菲律宾食药局(FDA)网站上公布。

|相关链接:

菲律宾食药局FDA发布限制化妆品中10种染发剂成分的通告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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