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德国官方环境部(UBA)出台了一项新的化学品处罚条例,根据此条例,在德国销售任何含污染物的商品都将受到重罚。此条例适用于REACH附录17中的管制物质,包括以下物质:
1.纺织品及皮革中使用的受限偶氮染料
2.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部件中含有的过量镍释放
3.珠宝或塑胶中含有的镉
所有违反此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德国化学品处罚条例§ 5的监管,并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REACH 附录17列出了在生产和市场投放中受管制的化学物质以及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截止目前,此附录一共收录了58类限制物质的相关条目。
此外,根据此条例的§ 6,任何违反相关信息要求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必要信息的缺失、误导性或失实性信息。
如果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总量超过0.1%(重量百分比),企业有义务向产品接收者(非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该物品被正确、安全的使用。
根据条款33(2),消费者有权向供应商申请获得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供应商需在接到此申请后的45天内将相关信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
根据REACH法规的定义,包装材料被视为独立的“物品”,同样有义务提供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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