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迎来首次修改 拟调整适用范围,取消30日的复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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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新编制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现在了环保部网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8日。本次修订旨在按日处罚调整适用范围,取消复查期限30日的规定。

实施不到两年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迎来首修,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在按日计罚适用范围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五款,将之前“违法倾倒”扩至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按日计罚实施程序上,征求意见稿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删除了之前的“三十日内”、“以暗查的方式”。

在按日计罚方式上,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此前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同时,一并删除之前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据了解,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中首次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颇受各方关注。作为这项制度的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也于同日实施。

实施过程中,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如何启动如何实施,如何认定拒不改正等问题,存在诸多不同声音。尽快修改配套办法,也日益成为各方广泛共识。

“对长期在一线执法的基层执法者,征求意见稿最利好的消息就是拟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取消复查期限和环节,成为“不限期的按日计罚”,这意味着使用按日计罚处罚的案件将成为“无上限”的新手段,无疑将对部分长期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成为环境处罚经济罚上的一剂猛药,将使环境执法力度达到量变级新高度,有利于部分疑难杂症的解决。

另外,对于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可以使用按日计罚的情形。一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项目建设,使部分违法违规项目再无生存空间,从而彻底奠定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中的“身份证”地位。

|相关链接: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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