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依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号公告,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并自即日生效;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自2017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三、凡持有含Antihistamine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应即向本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未于2017年1月1日前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者,其许可证由本部依法废止。
四、前“行政院卫生署”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
Antihistamine抗组胺剂,用于化妆品中可有效抑制组胺引起的皮肤红斑、水肿、瘙痒等变态反应,,抵御过敏的发生,止痒消炎,常用于防晒及晒后产品、止痒产品(如干燥瘙痒,老年瘙痒)、花露水、袪屑产品、面贴膜产品等。希科检测提醒相关产品出口台湾注意确认产品中是否存在抗组胺剂。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号公告
咨询:化妆品检测
公告事项: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三、凡持有含Antihistamine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应即向本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未于2017年1月1日前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者,其许可证由本部依法废止。
四、前“行政院卫生署”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
Antihistamine抗组胺剂,用于化妆品中可有效抑制组胺引起的皮肤红斑、水肿、瘙痒等变态反应,,抵御过敏的发生,止痒消炎,常用于防晒及晒后产品、止痒产品(如干燥瘙痒,老年瘙痒)、花露水、袪屑产品、面贴膜产品等。希科检测提醒相关产品出口台湾注意确认产品中是否存在抗组胺剂。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号公告
咨询:化妆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