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项强制标准转推荐,标签标注有两年过渡期
发布时间:作者:访问次数:3909

2017年4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标委办综合〔2017〕43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标签标注问题,标准委于3月份公布的2017年第7号所述1077项由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享有两年过渡期,企业可逐步修改。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

2.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

2017年3月23日,国家标准委发布2017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其中6项消费品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也在本次强制性标准转推荐性标准计划中:

原标准号

标准名称

新标准号

GB 5296.1-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GB/T 5296.1-2012

GB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5296.2-2008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5296.4-2012

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T 5296.5-2006

GB 5296.6-200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5296.6-2004

GB 5296.7-2004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
GB/T 5296.7-2008

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明文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因此,希科检测提醒企业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产品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添加必要的使用说明。

|相关链接标委办综合〔2017〕43号通知

2017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

|我们的服务:消费品检测